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23號
原 告 汪羽婷
訴訟代理人 王恩麒
被 告 鍾育瑜
訴訟代理人 溫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 稱系爭機車),於民國111年2月15日00時10分許,沿新北市 ○○區○○路0段○○○○○○○○○路0段000號前時,與同向前方於交岔 路口違規臨時停車之訴外人游至傑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後人車倒地,竟遭後方未注意車前狀況之 由被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碰撞,原告因此 受有如下之損害:⑴系爭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47,57 0元,⑵工作損失:30,000元,⑶醫療費用30,000元,⑷交通費 30,000元,⑸精神慰撫金200,000元,以上共計337,570元,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 告337,5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答辯:依據鑑定報告意見,被告並沒有肇事責任,並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ㄧ)原告主張其所騎乘系爭機車於上揭時、地倒地後,因被 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而發生碰撞等情,固據提出衛 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薪資袋 、在職證明書、振裕機車行估價單等件為證,惟為被告 否認有肇事責任,查: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所提衛生福 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薪資袋、在 職證明書、振裕機車行估價單等件,充其量僅能證明原 告於本件事故中受傷及系爭機車受損之事實,並無法證 明本件事故之肇事責任誰屬。
2、經本院調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卷宗,依原告於警詢筆錄陳稱:我騎乘系爭機車
沿泰林路往新莊方向前進,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前時,因為眼睛有異侵入所以我閉眼睛,待睜開眼睛時前 方有一輛自小客車,我來不及反應就與自小客車發生碰撞 摔車倒地,當時我騎乘的系爭機車車主是我朋友借給我騎 乘,他知道我沒有駕照等語,游至傑(駕駛執照遭註銷) 於警詢筆錄陳稱:我駕駛自小客車9856-P7沿泰林路往新 莊方向前進,行經泰山區泰林路2段914號時當時看導航要 去小北百貨,於路口處準備左迴轉,迴轉前有查看前後有 無來車,迴轉前有打左轉方向燈,看到前後都有來車,所 以我在路口處等候,突然一輛普重機車即系爭機車與我車 輛左後方發生碰撞等語,及被告於警詢陳稱:我駕駛自小 客車沿泰林路往新莊方向前進,行經肇事地點前,當時一 輛普重機車即系爭機車在我們右前方,我和副駕駛有看到 右前方那輛普重機車並無減速跡象,感覺那台普重機車要 撞到右前方路邊停等車輛,副駕駛告知我減速,我已減速 並左偏避免與該普重機車發生碰撞,突然那普重機車沒有 減速就直接撞上路邊停等車輛左後側然後摔倒在我車輛右 前方,我注意到時緊急煞車再往更左偏但還是來不及就與 對方碰撞等語,並參以卷附事故現場圖、本院另案勘驗行 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之勘驗筆錄,本件事故之 發生,乃係原告未領有駕駛執照仍駕駛系爭機車上路,行 經肇事地點,因眼睛有異物,未能注意車前狀況,直接碰 撞於交岔路口違規臨時停車、占用部分車道且駕駛執照遭 註銷之游至傑所駕駛自小客車後人車倒地,始遭其後方見 狀已閃煞不及之被告所駕駛自小客車碰撞,此並經新北市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結果所認:「汪羽婷無照駕 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游至傑 駕照諘銷駕駛自用小客車,於路口設有禁止臨時停線處違 規臨時停車,妨礙車輛通行,為肇事次因。鍾育瑜駕駛自 用小客車,猝不及防,無肇事因素。」有該會新北覆議00 00000號鑑定覆議意見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就本件事故 之發生,並無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可言。是原告主張被 告應就其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無可採。(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7,5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