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1172號
SJEV,112,重簡,1172,2023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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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尤怡仙
被 告 希品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玉婷
訴訟代理人 顏湋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月11日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 裁定於112年7月17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7日午後12時發生 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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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希品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