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調字,112年度,171號
SJEV,112,重小調,171,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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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相 對 人 蔡堅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新北市石碇區,此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參(本院卷第13頁),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 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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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