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379號
SJEV,112,重小,2379,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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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379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葉紘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暉晟金屬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0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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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