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288號
SJEV,112,重小,2288,202308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288號
原 告 蘇筠雅
被 告 楊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152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