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057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5,8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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