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1824號
SJEV,112,重小,1824,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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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82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尼宏宇


被 告 丁世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6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8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芊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為民國108年9月(推定15日 )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至10 9年5月23日受損時止,已使用1年8月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 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 一月計」之方法計算結果,該車實際使用之期間應以1年9月 計算。再依行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之規定,租賃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1000分之438,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 ,711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11,790元(零件9,840元、鈑金1,950元),其零 件費用折舊後為3,713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原告承保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 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3,711元及其他無須折舊之鈑金費 用1,950元,共計5,663元(計算式:3,713元+1,95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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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840×0.438=4,310第1年折舊後價值 9,840-4,310=5,530第2年折舊值 5,530×0.438×(9/12)=1,817第2年折舊後價值 5,530-1,817=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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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