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1501號
SJEV,112,重小,1501,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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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501號
原 告 柯伯諺

被 告 張德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05
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0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文及第 三項之判斷外,其餘理由省略。   
三、查原告因遭詐欺而轉帳至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 號之金額為10萬元,而該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並於民國110年3 月中旬某日在新北市板橋區,將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 予詐欺集團使用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審金簡字第6 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經判處罪刑確定,堪信為真。從而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又本件 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 ,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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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