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1375號
SJEV,112,重小,1375,202308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37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尼宏宇


被 告 江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4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6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芊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民國96年1月(推定15日) 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至110 年4月9日受損時止,已使用逾5年,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 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所頒「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



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按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 ,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據 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26,000元(零件9,836元、塗裝13,389元、鈑金2,775 元),其零件費用折舊所剩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984元(9,8 36元×1/10,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塗裝13,389元、鈑金2 ,775元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 車費用共計17,148元(計算式:984元+13,389元+2,775元) 。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