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1091號
SJEV,112,重小,1091,2023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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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吳季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氏芳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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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