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33號
SJEV,111,重訴,433,2023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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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翊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奎鋼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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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