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3645號
SJEV,111,重小,3645,20230821,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6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月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宇泓(原名廖天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