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三重簡易庭(民事),訴字,111年度,3147號
SJEV,111,訴,3147,2023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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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47號

原 告 李國晴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被 告 李隆松
李錦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
賴柏年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9月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5日下午5時1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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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