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482號
FSEV,112,鳳補,482,202307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82號
原 告 大樹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恕鎂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1/1頁


參考資料
大樹房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