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432號
FSEV,112,鳳補,432,202307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32號
原 告 連正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欣怡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
0地號土地上一層139.10平方公尺(附屬建物180.2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未辦保存登記之鐵皮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
除,惟未提出拆除系爭建物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拆除
系爭建物所需費用之估價數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估價單)
,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