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354號
FSEV,112,鳳補,354,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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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354號
原 告 陳艷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成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且起訴狀後附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為民國111年11月2日列印之謄本,無從反應土地之
真實現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高雄市○○區道○○段0000
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23-5、123-15地號土地)遭被告
林榮成黃萬吉簡玉如分別占用之面積各為何(即如起訴狀附
件1 所示之黃色綠色、橘色區域分別各占系爭123-5、123-15
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略估計即可,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以平
方公尺為單位)、⑵系爭123-5、123-15地號土地之最近一年度(
即112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有最新土地公告現值之記載
),俾核定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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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