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36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克郁
陳振宗
被 告 蘇柏修即福興機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二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