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112年度,34號
FSEM,112,鳳秩,34,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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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鳳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林冠名


魏國航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8
范志豐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8
毛泓翔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8
潘美慧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8
何昉昇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8
張偉倫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8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5月17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2521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名魏國航范志豐毛泓翔潘美慧何昉昇張偉倫均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玩具槍柒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5月9日11時57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號(衛武營公園)內。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不具殺傷力玩具槍,而有 危害安全之虞。
二、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依上揭法條所規範之要件, 判定被移送人有無違反該行為,首須被移送人有攜帶行為, 次審酌該攜帶行為是否係無正當理由,再衡量被移送人攜帶 行為所處時空,因被移送人於該時空有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 槍,而使該時空產生安全上危害,亦即就被移送人客觀上之 攜帶行為,依其攜帶行為之目的,考量行為人攜帶當時言詞 舉動、時間、地點、身分等因素,據以認定其是否已構成該 行為,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各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玩生 存遊戲一情,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扣案之玩具槍照片及現場照片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3、21至23、31至33、37至40、47 至49、57至59、67至69、77至87頁),自堪認定。而扣案之 玩具槍7把,經移送機關初步測試,該玩具槍係電能驅動馬 達帶動活塞壓縮氣體動力模式,均因無電力而無法發射彈丸 ,有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7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89至143 頁),尚無證據證明扣案之玩具槍具有殺傷力。然被移送人 各攜帶之玩具槍7把,觀諸上開照片,槍枝長度及外觀與真 槍無異,常人實難辨別其真偽,並已持之示人,當會引起他 人恐慌、畏怖,顯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至被移送人均辯稱 :攜帶玩具槍係為玩生存遊戲,且玩具槍沒有殺傷力云云( 本院卷第12、22、32、38、48、58、68頁),惟觀諸魏國航 於警詢時供稱:我們在沒有人的情況下玩生存遊戲,有人在 我們就會停下來,沒有安全隔離措施等語;范志豐於警詢時 供稱:沒有設置安全隔離措施,但我們是挑沒有人的地方玩 生存遊戲;何昉昇於警詢時供稱:我於現場玩生存遊戲,附 近沒有相關安全隔離措施等語(本院卷第23、33、58頁),是 被移送人各攜帶玩具槍7把在上開時、地玩生存遊戲,而本 案查獲地點為不特定人得任意出入之公共場所,並非可攜帶 玩具槍枝之特定室內靶場或戶外練習場,且無設置適當之安 全隔離措施,而上開玩具槍外觀與真槍無異,更有民眾因被



移送人隨身攜帶槍枝之行為感到驚嚇而報案一情,有110報 案紀錄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2年6月7日高市警 鳳分偵字第11273029300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45至147 、169頁),是被移送人所辯難認為正當理由,上開違序事 實,應堪認定。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規定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在人煙稀少之公共場所各自攜帶之玩具 槍,且前開玩具槍不具殺傷力,及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 險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扣 案之玩具槍7把各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陳述在卷 (本院卷第12、22、32、38、48、58、68頁),且係供違反 上述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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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