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12年度,9號
KSBA,112,停,9,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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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停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吳家豪


相 對 人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張輝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157萬元或同額無記名可轉讓 定期存單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09年度廢費執特 專字第00345398號行政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385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二、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 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 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在一 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的程度,而且其 損害不能以相當金錢填補者而言,至於當事人主觀認知上難 於回復的損害,並不屬於該條所指難於回復的損害。又所謂 「急迫情事」,則指情況緊急,須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 ,否則難以救濟的情形。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 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 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 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 ,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二、關於我國現行暫時權利保護之「停止(原處分)執行」制度 ,法律並沒有以外國學說所稱之「審究本案訴訟勝訴概然性 」直接作為法律要件,而是於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分別



將「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及「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列為「得停止執行」及「不得停止執行」之態樣, 以符合停止執行制度,原則上是對有獲得撤銷訴訟勝訴判決 高度可能之受處分人或訴願人,提供有效法律保護之基本精 神。從而,行政法院於審查停止執行之聲請時,依即時可得 調查的事證判斷,如果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大於敗 訴可能性,則可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即得裁定停 止執行;反之,如果聲請人之本案訴訟顯會敗訴(法律上顯 無理由),則應駁回其聲請;至於,如果聲請人之本案訴訟 並無顯會勝訴或敗訴的情形,則應審查原處分之執行是否會 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而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行對公 益有無重大影響等要件,再加以決定(最高行政法院111年 度抗字第33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暫時權利保護程序與本 案救濟程序不同,在時間壓力下,性質上屬於簡略程序,對 於停止執行決定之要件事實認定,僅能適用較本案救濟程序 審查密度較低的審查模式,是有關事實方面訴訟資料,限於 現存的證據方法,應由聲請人就難以回復損害且急迫之情事 盡其釋明責任(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101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相對人作成的原處分即民國108年11 月5日嘉環廢字第1080029247號之核定代履行費用行政處分( 代履行費用新臺幣【下同】390萬元),已經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執行機關),聲請人已提起行政訴訟 繫屬中。執行機關以109年度廢費執特專字第00345398號行 政執行事件對聲請人執行中,並已陸續核發准許收取存款執 行命令及扣押聲請人在第三人公司之出資額等執行命令。關 於聲請人持有第三人謚鼎成建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謚鼎成 公司)及唐時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唐時春公司)之出資額分 別為4,666,667元及580萬元,已於111年9月15日進入核定拍 賣最低價定期拍賣之階段,一旦執行拍賣,除了將有低價賤 價拍賣之情況外,更重要的是因聲請人持有前開公司之出資 均將近半數,拍賣後必定會發生公司經營權之變動,將來如 本案勝訴後有難以回復經營權之損害,目前時間非常急迫, 如果沒有停止執行,等到本案訴訟確定的時候,都已經來不 及。
(二)鈞院雖曾於111年11月21日111年度停字第13號駁回聲請人聲 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惟查當時執行機關依相對人函請,自 111年10月14日延緩執行,故未准予停止執行;然聲請人近 期向行政執行署查詢後始知前開資產業已排定重啟執行,經



向相對人之承辦人員查詢後,始知悉相對人於112年2月14日 早已聲請續行強制執行,卻隱匿而未適時告知鈞院,也未適 時告知聲請人,有違行政行為之誠信原則及未能兼顧人民之 權益。本件確實已符合有急迫之情事,且如聲請人所持有前 開公司出資額已於111年9月15日進入核定拍賣最低價定期拍 賣之階段續為執行,則因聲請人所有資產都被凍結扣押,如 續為拍賣執行,聲請人當下根本毫無資力再行買回,將發生 難於回復出資額之損害。本件依民刑事判決可證明刑事案發 後所增加之廢棄物顯係屋主管理不周所致,相對人原處分之 合法性顯有疑義。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項規定,聲請人願意供相當且確實之擔保,聲請停止原 處分之執行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處分合法性非顯有疑義
  聲請人對上開行政執行事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5號,下稱訴字卷),兩造合意停止訴 訟程序中(訴字卷第217頁)。且聲請人前曾就原處分聲請 停止執行,經本院111年度停字第13號駁回聲請。聲請人再 次為本件聲請,本院重新審酌後,仍然認為原處分係依據行 政執行法第27條、第29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2條及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判決辦理,命相對 人繳納非法堆置於嘉義縣中埔鄉金蘭村53之2號廠房(下稱 系爭地點)事業廢棄物代履行費用390萬元,仍有相當之依 據。依上開刑事判決所載,相對人確曾有非法堆置廢棄物於 系爭地點之行為,惟就堆置數量部分,檢察官公訴意旨與上 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號民事 判決(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之認定有所不同(本院卷第 72頁、訴字卷第33頁)。聲請人雖主張其已無清理義務,上 開地點所餘廢棄物非其堆置及代履行金額之計算方式有疑義 等情,然此為本案審理所需調查釐清之實體事項,在聲請停 止執行程序,依兩造現存之主張及現有事證初步判斷,尚不 能認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
(二)有供擔保停止執行之必要
  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徵詢相對人意見後,相 對人以:原處分為金錢給付義務,合法性非顯有疑義,聲請 人未敘明有何不得以金錢賠償填補、將發生難以回復害之情 事,聲請人與停止執行要件不合,應駁回其聲請等語(本院 卷第89至91頁),資為主張。經查,本件原處分雖非合法性 顯有疑義,惟從檢察官公訴意旨、上開刑事及民事判決可知 ,系爭地點堆置廢棄物之數量,相關認定有所不同,本件亦



因上開民事判決尚未確定,故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以待 上訴最高法院之裁判結果。考量上情,依目前卷證資料判斷 ,適用較本案救濟程序審查密度較低的審查模式:如不停止 執行,拍賣聲請人所有前開公司之出資額,涉及聲請人所享 有之公司經營權利,將來可能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依聲 請人之釋明,相對人於112年2月14日已聲請續行強制執行, 相對人對此並未否認,可認有急迫情事;倘予停止執行,因 目前本來就因為上開堆置廢棄物數量之認定歧異問題,尚待 釐清原處分之合法性,而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尚無聲請人濫 行訴訟拖延執行之情形,且聲請人亦有意願供擔保停止執行 ,故平衡審酌雙方利益,對公益尚無重大影響,本院認為有 准許聲請人供擔保以停止執行之必要。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 停止執行致未能及時受償所受之損害,考量聲請人所有謚鼎 成公司、唐時春公司之出資額,價值較易波動,擔保性不如 實物,故以聲請人上開出資額全額作為計算(共計10,466,6 67元,本院卷第45頁),聲請人於112年6月8日提起本件債 務人異議之訴,參考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規定,第一 審通常程序審判及上訴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1年,共計3 年,從而預估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 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為3年。故相對人因停止執行 ,致未能即時拍賣上開出資額而受償,將發生相當於法定遲 延利息即週年利率5%之損害為:157萬元(10,466,667×5%×3 =1,57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院斟酌上情,認為 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執行程序所應供擔保之金額,以157萬 元或同額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適當。
(三)綜上,本院依目前可得調查之事證判斷,原處分之合法性雖 非顯有疑義,但原處分之執行可能會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行對公益無重大影響,聲請人聲 請願供擔保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准聲請人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裁定,係在簡略程序下所為,就 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判斷,對本案訴訟法院並無拘束力,併此 指明。
五、結論:聲請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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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謚鼎成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時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