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立善化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吳旭泰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林裕展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綺芳間考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6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2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 下同)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6,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