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10年度都訴字第4號
112年6月2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郭文己
林三益
林沛馨
郭怡青
郭怡婷
郭聰盈
林方血
李寶珠
李寶蓮
李宗榮
李文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翁國軒
曾義權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原告請求宣告都市計畫部分無效而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代表人原為徐國勇,於本件訴訟審理中變更為花敬群, 再變更為林右昌,各據其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一)緣改制前○○縣政府(民國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後改制 為○○市政府)為發展國民教育,闢建關廟鄉文小二校地(下 稱系爭校地)需要,於77年7月間以徵收土地計劃書申請徵 收改制前○○縣關廟鄉北勢段(下稱北勢段)223地號等32筆 土地(合計面積3.1167公頃),案經改制前臺灣省政府77年 9月23日七七府地四字第158001號函核准徵收,改制前○○縣 政府乃據以78年4月11日七八府地用字第39782號公告徵收( 公告期間自78年4月11日起至同年5月11日止)及於78年5月2
3日發放土地徵收及地上物補償費完竣,並分別於80年2月22 日、81年12月23日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林方血所 有北勢段10地號;原告郭文己所有同段192、201地號;原告 郭怡青、郭怡婷、郭聰盈之被繼承人郭盧金蓮(96年3月30 日死亡)所有同段206地號;原告李寶珠、李宗榮、李寶蓮 、李文洲之被繼承人李生發(109年1月2日死亡)及李林堪 (101年7月7日死亡)各所有同段221、222地號;原告林三 益、林沛馨、林明俊之被繼承人林春教(85年8月27日死亡 )所有同段228地號土地(上7筆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均 坐落在上述徵收範圍內。
(二)嗣○○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變更關○○市計畫 (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下稱系○○市計畫), 以105年1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41306101A號公告分別於105年 2月1日、105年2月18日辦理公開展覽30天、舉行說明會後, 於106年7月7日經○○市市計畫委員會第61次會議審議通過報 請內政部審議。原告於內政○○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針對 系爭土地部分,提出陳情略謂:「系○○市計畫仍保留之前所 編定之文小2小學用地,但系爭土地自被徵收後,未曾興建 小學,遲至102年間始在徵收土地之一隅興建球場,但均與○ ○市計畫興建小學之使用目的不符,可見劃設並徵收系爭土 地為文小2用地並無必要」等語,經○○市府提送研析意見略 以:「經評估未來仍有設校需求;……依計畫人口推估學齡人 口……現有學校用地面積仍有不足,且文小2現況係由五甲國 小管理,球場使用率高,故本案建議維持學校用地」等語, 經內政○○市計畫委員會於108年12月10日第959次會議決議: 「○○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學校用地已完成徵收且現況已 作教育事業使用中,故除請○○市府依決議第1點(即詳予補 充該學校用地現況使用計畫、未來使用需求及相關之實施進 度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妥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敘 明,以資完備外,其餘照該府研析意見通過。」(三)其後,○○市政府依前述第959次會議決議,以109年2月11日 府都規字第10901037 33A號公告再將系○○市計畫分別於109 年2月12日、109年2月27日辦理公開展覽30天、舉行說明會 後,提經內政○○市計畫委員會109年8月25日第975次會議審 議通過,並經被告以109年12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90820954 號函核定後,○○市政府乃據以109年12月25日府都規字第109 1500711A號公告系○○市計畫自109年12月28日零時起發布實 施生效。原告因認系○○市計畫關於系爭土地部分,自徵收迄 今因人口與環境有所變更,已無興辦小學之必要,○○市政府 亦未依○○市計畫在系爭校地興建小學,自應○○市計畫定期通
盤檢討中予以變更,惟系○○市計畫未就系爭校地部分予以檢 討變更,有違法情事,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系爭土地自78年徵收迄今歷30年,因人口與環境有所變更, 已無興辦小學之必要,迄今亦未依原○○市計畫,在系爭土地 開闢興建學校,審酌現況已無保留系爭校地之必要,自應○○ 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中予以檢討變更,並廢止原土地之徵收 。但系○○市計畫卻仍維持系爭校地未予變更,有違法而無效 之情事。原告為系爭土地原地主或為原地主之繼承人,因徵 收之廢止即可取回被徵收之系爭土地,故原告主張系○○市計 畫關於系爭校地應予檢討變更如有理由時,確影響原告可否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規定取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而具有法律上之利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規定,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自具原告適格。
2、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 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 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應變更其使用。有○○市計畫中土地使用規劃之變更,應基 於現在及既往一定地區內有○○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 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情形 ,按規定綜合檢討,依據其發展情況並參酌人民之建議為之 ,此觀○○市計畫法第3條、第5條、第26條但書之規定自明。 學校用地固為文教之特定區域,○○市計畫應保留多少學校用 地,應考量人口之分布移動情形,新生人口之增加率,依時 間及客觀環境予以調整,而予通盤之檢討,對於非必要之學 校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以免侵害原土地所有權人 之權益,都市計畫是否應予變更,縱認係主管機關之裁量事 項,但如其裁量之程序及標準與客觀事實不符或與法規程序 有悖,致應予變更而未予變更,或有未予裁量或裁量怠惰之 情形,其公告之通○○市計畫,應認係違法。系○○市計畫仍保 留30年前所編定之系爭校地,但系爭校地自78年辦理徵收之 後,始終未曾興建小學,近20年間均未為土地利用,遲至94 年間始在系爭校地之一隅興建壘球場,但均與○○市計畫使用 目的不符,可見依現狀情形,系爭校地並無開發利用之必要 與需求。
3、系○○市計畫關於國小需求面積計算有誤,明顯違反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市計畫規劃原理: (1)於辦理系○○市計畫檢討時,公告草案已載明目標年國小學生 人口數為2,985人,需求面積為3.582公頃,但公告版本計畫
目標年國小學生人口數降為1,298人,需求面積反升高為7.4 6公頃,顯然計算有誤,因公告版計算方式係採用每校都只 是2公頃,只能容納12班,每班以29人計算,故得出需求面 積為1,298/(12×29)×2=7.46公頃,但此一計算公式係以每校 都只有2公頃的面積為基礎,但此與事實不符。在本○○市計 畫內,計有4處文小用地,除系爭校地2.7公頃外,另有關廟 國小用地2.7383公頃、五甲國小用地1.88公頃、關廟國小附 設幼稚園用地2.07公頃,合計為9.3883公頃,顯見除五甲國 小用地不足2公頃外,其餘用地均超過2公頃,公告版計算方 式之基礎顯有錯誤。
(2)依據教育部108年修訂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 準」第6條規定,12班以下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校地面積不得 少於2公頃;13班以上每增1班都市計畫區內學校得增加4百 平方公尺。前開13班以上學校每增1班所增面積係以每班學 生29人,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13.8平方公 尺為計算,即學校面積超過2公頃後,都市計畫區內學校得 增加4百平方公尺供增加1班容納29位學生。依此計算結果, 關廟國小2.7383公頃,其可容納之班級數即為30班(12 +(2 7383-20000)/400=30.46),故公告版有關國小面積需求之 計算,明顯有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市計畫 規劃原理,乃造成需劃定學校用地遠逾實際需要之情形,必 將造成土地之閒置,違○○市計畫學校用地係作為興建學校之 用的精神。
(3)公告版第5-9、5-10頁載明區內國小用地除五甲國小尚未達 規定之2公頃,有校地不敷使用之情形外,其餘皆符合校地 基本面積標準。經○○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0月13○○市教永字 第1091217391號函表示,系爭校地目前由五甲國小代為管理 ,現況有基本運動簡易設施,評估五甲國小校地面積未達設 備基準之校地面積2公頃,不敷容納,爰保留系爭校地供該 校未來規劃使用,並研議為臨校第二校區,以提供充足之校 地面積。另則記載考量關廟都市計畫區位居關廟區中心位置 ,關廟區以香洋里、花園里、五甲里、東勢里為主要人口集 中區,其中香洋里位於都計區中央,花園里位於都計區東側 ,五甲里及東勢里位於都計區南側。為使各主要人口集中區 之學齡人口得就近入學,經本府教育局表示文小二、文小五 、文中二用地有保留之必要。然○○市府既知主要人口集中在 都計區中央之香洋里、東側之花園里、南側之五甲里及東勢 里,則當因五甲國小尚未達規定之2公頃需選擇第二校區時 ,自應選擇人口集中及臨近之地點,但卻捨棄同為人口集中 之五甲里且僅距五甲國小約460公尺的文小五,而選擇偏北
側人口較少且距五甲國小約875公尺位於新埔里之文小二作 為臨校第二校區,豈非捨近求遠,造成學童就學困難及家長 接送的勞頓奔波,此有以學校為圓心之1.5公里直徑圖可參 照。故保留系爭校地供五甲國小未來規劃使用,並研議為臨 校第二校區而非選擇文小五作為五甲國小之臨校第二校區, 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比例原則。如若選擇文小五作為五 甲國小之臨校第二校區,五甲國小合計面積可達3.95公頃, 其可容納班級數更可達60班(12 +19500/400=60.75),容 納學生人數可達1,740位,加計關廟國小可容納學生人數870 位,總計可容納學生人數2,610位,遠超過計畫年學生數1,2 98位,文小二用地顯無需保留。再者,關廟國小、五甲國小 及文小五,以1.5公里劃設服務範圍,涵蓋了整個關廟區都 市計畫區,更加顯示系爭校地無需保留,理應檢討變更並廢 止徵收。
(4)內政部108年12月10○○市計畫委員會第959次會議紀錄已載明 請○○市政府詳予補充該學校用地現況使用計畫、未來使用需 求及相關之實施進度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然系○○市 計畫書未載明文小二之開發進度,顯未有明確時間闢建為學 校用地使用,違反內政部102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20348 9291號○○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已徵收 未開闢學校用地,除教育主管機關有具體之開發財務計畫, 經各○○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維持原學校用地,否則應檢 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
(5)系爭校地徵收計畫書土地使用計畫圖載明文小二興建教室、 操場、植物園等國小學生實際可使用之設施,然文小二校地 現況為綠色之心多目標壘球場使用園區,區內係由○○市○○區 公所○○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建設休閒 運動設施,如壘球場、籃球場及新埔里公園步道等,故實際 並非依教育事業使用。
(6)關廟○○市計畫草案中已載明文小二開闢率0%,備註欄為文小 二綠色之心壘球場多目標使用,而公告版則變更為文小二開 闢率37.38%,但現況壘球場及公園步道係為興建學校前之臨 時使用,與徵收計畫書之土地使用計畫圖完全不符,非為國 小而建,現況係社會人士及附近居民使用,故公告版文小二 之開闢率顯有錯誤。依據○○市府教育局108年7月16○○市教永 字第1080775880號函復,亦表明目前暫無設校計畫;但公○○ 市府教育局109年10月13○○市教永字第1091217391號函表示 ,文小二目前由五甲國小代為管理,現況有基本運動簡易設 施,評估五甲國小校地面積未達設備基準之校地面積2公頃 ,不敷容納,爰保留文小二供該校未來規劃使用,並研議為
臨校第二校區,以提供充足之校地面積,顯然前後互相矛盾 。
(7)○○市政府雖陳稱依據人口發展、地理位置、校地需求評估, 認維持系爭校地並無違誤,惟其亦自承系爭都市計畫區人員 原為47,000人,但109年僅為25,891人,且較108年減少115 人,即便其稱加計各種發展因素推估後調整目標年計畫人口 數為36,000人,但亦不明其依據為何。又砲兵學校之軍士官 及學員,因學校係短期兵種專科訓單位,其人員係採學校宿 舍方式,且流動性高,自無在地置產及舉家遷徙至關廟居住 的必要,在地就學的機率更加微乎其微,況是否居住在文小 二學區仍是未知數,亦不足以能作為保留文小二之理由。 4、綜上,系爭校○○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予變更,經核定公告之 系○○市計畫卻仍予保留,顯違○○市計畫法第26條之規定,致 原告等原地主之法律上利益受損,應宣告其為無效。(二)聲明:系○○市計畫關於文(小)二學校用地○○市計畫應宣告 為無效。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原告未有法律上利益受損之情事:
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文指明:「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 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 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 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 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 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 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又依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18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須依其主張足以 顯現○○市計畫有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可能性,始具備 訴訟權能的要件,起訴始為適格。本件原告爭執之系爭土地 於61年擬定關○○市計畫已劃設為學校用地,且業於78年已全 數依相關規定合法徵收取得並已發給徵收補償費用,系爭土 地所有權人現為○○市,管理單位為○○市關廟區五甲國民小學 ,原告已非土地所有權人,系爭校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市政府教育局)評估後仍有使用需求,系○○市計畫就此部 分亦未變更,則系爭土地○○市計畫未有變更且原告非所有權 人,尚難謂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規定「直接損害、因 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者」之情事。另系○○市計畫並未對系爭校地變更,是系爭 土地之使用分區,應以61年2月1日發布實施「關○○市計畫」 之計畫為準,則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修正行政訴
訟法施行前已發布○○市計畫,不適○○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 ,原告自不得提起本件訴訟。
2、系爭土地自擬定○○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作為興辦教育事業 使用,迄無變更,核與徵收土地計畫書所載興辦教育事業之 性質相一致:
(1)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於關○○市計畫61年2月1日公告發布實 施,歷經4次通盤檢討均未調整變更其使用用途,均仍○○市 計畫學校用地(文小用地),又依○○市政府教育局112年4月 6○○市教永字第1120394204號函:「……本案學校用地已於94 年興建壘球場、籃球場等相關設施,為教育部『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規定之學校設施,故符合興辦教育 事業目的及用途,屬學校用地之一部分。……」,故系爭土地 不僅○○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未經變更,現況使用並無○○市 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用途不符,且與77年7月徵收土地計畫書 所載興辦事業為教育事業之性質相符,於完成徵收後迄今均 未改變。
(2)依系○○市計畫書所載:「區內國小用地除文小四(五甲國小 )尚未達規定之2公頃外,有校地不敷使用之情形,其餘皆 符合校地基本面積標準。經○○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0月13○○ 市教永字第1091217391號函表示,文小二目前由五甲國小代 為管理,現況有基本運動簡易設施,評估五甲國小校地面積 未達設備基準之校地面積2公頃,不敷容納,爰保留文小二 供該校未來規劃使用,並研議為臨校第二校區,以提供充足 之校地面積。」(計畫書第5-9頁~第5-10頁),可見系爭土 地尚有使用需求,另依據教育部108年7月24日「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及其附件之規定,校舍建築空間包 括行政區、教學區、活動區、運動區、休憩區、服務區,校 園整體規劃配置包含校舍建築、運動場地、庭園等設施,有 關學校建築或設施,由各地方政府依學校實際情形評估需求 設置,而前開設備基準係屬基本規範,各地方政府可本於權 責訂定優於該基準之規範,以符實際需求。文小二校地已於 94年興建壘球場、籃球場等設施,屬前開設備基準規定之學 校設施,為學校用地之一部分。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一)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宣告系○○市計畫關於系爭校地 之部分為無效,是否為適格之當事人?
(二)系○○市計畫關於系爭校地部分,是否違法而應宣告為無效?五、本院之判斷:
(一)前提事實︰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已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
,並有改制前○○縣政府徵收土地計劃書及關廟鄉文小二用地 徵收土地清冊(本院卷二第163-168頁)、臺灣省政府77年9 月23日七七府地四字第158001號函(本院卷二第145頁)、 改制前○○縣政府78年4月11日七八府地用字第39782號公告( 本院卷二第147頁)、78年5月17日七八府地用字第61987號 函及關廟鄉文小二工程用地補償地價清冊(本院卷二第149- 156頁)、系爭土地登記簿(本院卷一第319-325頁)、系爭 土地查詢資料(本院卷一第327-333頁)、○○市政府105年1 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41306101A號公告(本院卷一第179頁) 、○○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7月7日第61次會議紀錄(本院 卷一第193-242頁)、內政○○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2月10日第 959次會議紀錄(本院卷一第243-291頁)、○○市政府109年2 月11日府都規字第1090103733A號公告(本院卷一第185頁) 、內政○○市計畫委員會109年8月25日第975次會議紀錄(本 院卷一第293-314頁)、被告109年12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90 820954函(本院卷一第315頁)、○○市政府109年12月25日府 都規字第1091500711A號公告(本院卷一第317頁)、系○○市 計畫書(外放卷)可查。
(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第1項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 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市計畫法發布○○市計畫違法, 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市計畫之行政機 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 市計畫無效。」由其立法理由:「……(四)訴訟要件:主○○市 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 損害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且其主張具有可能性。基於 上述訴訟要件之規定,限於能具體主張權益受害者,始享有 訴訟實施權,如此,一方面可使權益受侵害者獲得救濟之機 會,同時也可避免因採行民眾訴訟或公益訴訟而發生濫訴之 缺失。又依上開規定,違法○○市計畫可能損害原告權益之型 態,可分為: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 將損害……。至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依個案事實 ,參酌保護規範理論具體判斷(司法院釋字第774號、第469 號解釋意旨參照),且人民所受損害不限於憲法上權利,而 包括法律上之權利及利益……,但不包括僅具反射利益或事實 上之利害關係。……。」可知,人民提○○市計畫審查訴訟,請 求宣○○市計畫無效之訴訟要件,限於能具體主○○市計畫違法 而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權益受害(不包括僅具反射利 益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且其主張具有可能性,始有訴 訟實施權。本件原告爭執之系爭土地,於61年擬定關○○市計
畫已劃設為學校用地,且業於78年間經改制前○○縣政府徵收 發給土地徵收補償費完竣,並分別於80年2月22日及81年12 月23日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現為○○ 市,管理單位為○○市關廟區五甲國民小學,原告已非系爭土 地之所有權人,有前述系爭土地登記簿(本院卷一第319-32 5頁)及系爭土地查詢資料(本院卷一第327-333頁)附卷可 查。則系○○市計畫於通盤檢討時關於系爭校地部分○○市計畫 未有變更,因原告已非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尚難謂原告有何 權利及法律上之利益受到損害。是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請求宣告系○○市計畫關於系爭校地之部分為無效,為當事人 不適格。
(三)縱寬認系○○市計畫關於系爭校地部分如予檢討變更,原告將 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及第50條等規定申請廢止徵 收系爭土地,而為適格之當事人。然經本院審查系○○市計畫 有關系爭校地部分,並無違法情形,詳述如下: 1、○○市計畫係由主管行政機關依○○市現在及既往情況之認知, 於進行調查、評估、分析、評價、預測在時間推移○○市未來 發展形態及所追求之價值目標,就一定地區內有○○市生活之 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 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於改善居民 生活環境及維繫世代發展等各方需求,以專業、多元、彈性 及綜合之手段,事前就所設定○○市發展目標可能涉及之問題 、有關之解決方法、步驟或措施等加以討論規劃,以實現其 預設目標之計畫決定,此○○市計畫法第1條、第3條及第5條 規定可明。
2、都市計畫決定是以達成未來目標為目的,為帶有預測性、創 造性之規劃行為,與傳統行政機關面對已發生或是目前待解 決之個案,依據法令從事,而立即呈現成果之行政行為有別 。立法者多以訂定目標性、指示性之框架規範,至於計畫目 標之設定,以及如何達成該目標或應如何具體化履行該任務 ,則交由行政機關以自我負責方式規劃。基此特性,行政機 關對於達成目標之規劃,自具手段綜合性及可選擇性,而對 計畫內容享有一定範圍之形成自由,無形成自由之規劃即無 計畫可言。惟該計畫性行政行為之公權力行使,並非因此不 受節制,仍應受到立法者事先設定之指示及事後之司法審查 ,加以控管,以保護人民權益。在計畫決定自由與相對之下 會壓縮該形成自由之控管界限,由立法者界定。司法則在計 畫決定所追求之目標是否合法、合理必要,及實現目標的手 段上有無逾越立法者設定之界限,牴觸法律設定之指導原則 ,或違反其上位計畫,並應符合一般得為法源之行政法一般
原則,及其程序上有無踐行法律規定之正當程序,確保公眾 及其他機關意見之實質參與而得展現不同立場或利益等進行 全面合法性審查。復○○市計畫之規劃者在進行規劃及計畫決 定時,必須綜合考量前述各項需求及政策、財政等各種複雜 因素,權衡受到計畫決定影響且相互牽動之各方公私利益, 評估各種可行性,而為適切之比較衡量。故行政機關享有之 計畫形成自由,必須建立在計畫內容形成過程中對於可能受 計畫決定影響之利益及對達成計畫目標手段必要性進行比較 衡量,使各方公私利益於計畫內容處於衡平狀態,從而形成 計畫決定,而為計畫形成自由之合法界限。由於計畫行為之 特性,立法者對於行政機關如何實現計畫目標,及應如何具 體化及實現該目標所涉及各方立場與不同利益間應如何調和 、權衡,採取開放態度,將此具有高度政策、行政與專業之 評估與判斷,授權行政機關有形成計畫內容決定之規劃高權 ,故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計畫形成自由應遵守之利益衡量原 則,僅能有限度的審查利益衡量過程及利益衡量結果有無瑕 疵,包括未為衡量、衡量不足、衡量評價錯誤及衡量不合比 例原則等違反利益衡量原則情事。是除該決定有前述違法情 事及利益衡量瑕疵情形外,應予尊重。
3、都市計畫法第7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語定義如左:一、主 要計畫:係指依第15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 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第8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 、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第13條第1款規定:「 都市計畫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之規 定擬定之:一、市計畫由○○市、市政府擬定,……。」第15條 規定:「(第1項)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 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 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三、 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 計。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五、名 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六、主 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八、 學校用地、大型公園、○○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 之公共設施用地。九、實施進度及經費。十、其他應加表明 之事項。(第2項)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 ,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 進度以5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第19條規定:「( 第1項)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 應於各該○○市、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 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
點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 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 出意見,由該管政○○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 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第2項)前項之審 議,各○○市計畫委員會應於60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 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60天為限。(第3項)該管政○○市 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 覽及舉行說明會。」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要計畫應 依下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二、○○市、省會、市之主要 計畫由內政部核定。」第21條第1項規定:「主要計畫經核 定或備案後,當地○○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 公文之日起30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 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第 26條規定:「(第1項)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 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 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第2項)前○○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 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28條規定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 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應分別依照第19條至第21條及 第23條之規定辦理。」可知主要計畫主要是依據計畫地區範 圍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 調查與推計,預測未來發展目標,規劃土地使用及公眾運輸 系統、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及學校用地等公共設施等配置,而 為綜合性、一般性、長期性及全盤性計畫,以作為發展及建 設之原則性指導,並為細部計畫之準則。又為兼顧計畫之穩 定性及因應變化之可調整彈性,指示主管機關以預測25年內 之發展為原則,惟應隨時事變化,○○市計畫發布實施後3至5 年為一期加以通盤檢討。○○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用地之規 劃原則之規範密度規定於第42條:「(第1項)都市計畫地區 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 道路、公園、……。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 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 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第2項)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 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第43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 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 目、位置與面積,以○○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市生 活環境。」第46條規定:「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 設施、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
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市計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訂定○○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 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小學:(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 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 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1授權訂定之規 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二)檢討原則:1.有增設學校用 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 與經費來源。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 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之不足。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 多目標使用。(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 用地。……。」
4、經查:
(1)系○○市計畫緣起於關○○市計畫自61年發布實施,分別於69年 、78年及91年辦理3次通盤檢討作業,有鑑於前次通盤檢討 發布實施至今已逾法令規定檢討之期限,並歷經原○○縣市於 99年12月合併升格,計畫區之實質環境已有所變遷,實有必 要進行通盤檢討,重新審視關○○市計畫區的各項發展現況及 條件,給予適切的發展定位及規範,提升整○○市環境品質及 土地使用之效益(系○○市計畫書第1-1頁)。而依據系○○市 計畫書所載,現有關○○市計畫區國小學校用地劃設4處,其 中文小一、文小四、文小五為現有之關廟國小、五甲國小、 關廟國小附設幼稚園,文小二為五甲國小管理之壘球場使用 ,區內國小用地文小四(五甲國小)面積1.88公頃未達「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第6點規定,12班以下都 市計畫區內學校校地面積不得少於2公頃,有校地不敷使用 之情形。經○○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0月13○○市教永字第10912 17391號函表示,文小二目前由五甲國小代為管理,現況有 基本運動簡易設施,評估五甲國小校地面積未達設備基準之 校地面積2公頃,不敷容納,爰保留文小二供該校未來規劃 使用,並研議為臨校第二校區,以提供充足之校地面積(詳 見系○○市計畫書第2-7頁、第4-37頁、第5-9頁、第5-10頁) 。
(2)又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5前段規定,依職權通知 系○○市計畫之擬定與發布機關○○市政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經○○市政府於準備程序期日及書面陳述意見略以:系○○市 計畫於通盤檢討時保留系爭校地未予變更,係因考量關廟都 市計畫區西臨歸仁區,歸仁區近年高速鐵路開通、沙崙綠能 園區等發展,關廟都會區與歸仁新興開發區緊密結合並持續
開發中,且永康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將遷建至文小2用地東 北側,預計於114年完工,未來將有3,000餘師生進駐,另包 含軍人眷屬等遷入,預期將可帶動周邊地區發展及住宅區開 發(系○○市計畫書第3-2頁)。經評估關廟都市計畫區未來 有增加1萬人之可能性(109年25,891人,目標年計畫人口數 為36,000人),計畫區內近關廟國小、文小2用地周邊之住 宅區多未開發建築,若此區陸續開闢重大建設(陸軍砲兵指 揮部、捷運系統延伸等),帶動地方發展、人口會增加顯著 ,恐將面臨既有學校不敷容納。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 施設備基準」第6點規定,12班以下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校地 面積不得少於2公頃,五甲國小之校地面積1.88公頃,該校 校地有不敷使用之情形,擬保留系爭校地供該校未來規劃使 用,刻正檢討系爭校地規劃為第二校區,以完成教育事業使 用。預計關廟區於未來25年內,在附近「沙崙綠能產業園區 」大量就業人口進駐、「陸軍砲兵指揮部」遷入及○○市捷運 系統整體路網規劃報告已獲交通部同意核備,其中優先路網 已規劃「第一期藍線延伸進入關廟區」等產業及交通發展因 素,綜合考量關廟區未來25年居住人口及國小學生增加之發 展情形,系○○市計畫案保留系爭校地顯有其必要性及公益性 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