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林相吉
許美芳
曾文興
曾劉梅香
吳秀月
方福利
李怡慧
吳志賢
吳修田
李秋燕
李謝水雀
邱欽海
邱振益
李東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
原 告 黃淑芬(即蘇英俊之繼承人)
蘇志忠(即蘇英俊之繼承人)
蘇彗媖(即蘇英俊之繼承人)
蘇文凌(即蘇英俊之繼承人)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 律師
參 加 人 臺南市第145期外塭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王富民
訴訟代理人 潘怡珍 律師
張清凱 律師
邱文男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張琳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淑芬、蘇志忠、蘇彗媖、蘇文凌為原告蘇英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 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蘇英俊於民國110年1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嗣 於112年4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淑芬、蘇志忠、蘇彗媖 、蘇文凌等4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可稽。黃淑芬等4 人迄未依法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