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744號
KSEV,112,雄補,744,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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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44號
原 告 莊育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OO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繕被告
所有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9日函請原告於10日內陳報修繕金額,俾核定裁判費。然原
告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查報,致該項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
定之狀態,是本院依職權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另加計請求被告賠償200,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1,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3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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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