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被 告 張桓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桓榮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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