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99號
原 告 陳坤星
訴訟代理人 陳虹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正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4
422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22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經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