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高欽蓮
被 告 謝鳳玲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高雄市政府110年度第5次高雄市公寓
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會議結論(下稱系爭會議結論),
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又依系爭會議結論所載,係建請「一品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依規定辦理,則原告列謝鳳玲為被告,是否有誤,並請一
併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