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283號
KSEV,112,雄補,1283,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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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林承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冠毅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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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