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嘉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旭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學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98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