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184號
KSEV,112,雄補,1184,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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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鑫洋海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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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