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117號
KSEV,112,雄補,1117,202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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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被 告 劉婉玉
劉明
智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代位人劉智宏、被告劉婉玉劉明在、劉智偉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99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
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
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
旨參照),而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
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足參。
二、經查:
㈠原告係以其為被代位人劉智宏之債權人地位,訴請撤銷被代
位人劉智宏與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劉蔡素珍所遺留如附表一所
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
及物權行為,並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以分割繼
承為登記原因辦理之不動產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予以塗銷,回
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所有。而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
4,741,948元,則依債務人劉智宏應繼分比例1/4,計算劉
智宏應繼分價額為1,185,487元(計算式:4,741,948×1/4
=1,185,487)。
㈡而原告據以起訴之債權本息暨違約金(即雄院隆104司執正字
第39696號債權憑證)計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112年5
月22日止債權總額為790,7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足
見若原告獲勝訴判決,其至少獲有債權實現利益790,726元
,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90,72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990元後,
尚應補繳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財產明細 總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0㎡ 全部 4,741,948元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屋、與系爭房屋條件相當之不動產於110、111年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1,320萬元、440.5萬元,平均每坪單價為213,313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應可供作系爭房屋於起訴時合理價格之參考。而系爭房屋為58年3月建築完成,建築總面積為73.48平方公尺(換算為22.23坪),經以每坪213,313元計算,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合理價額應為4,741,948元(計算式:213,313×22.23=4,741,948)。 2 房屋 高雄市○鎮區○○段○○段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號房屋) 全部

附表二: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計算期間及適用利率 (民國) 計算式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180,858元 計息本金179,811元 利 息 606,171元 自93年6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179,811×19.71%×(11+81/365)=397,713 自104年9月1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179,811×15%×(7+266/365)=208,458 違約金 2,250元 自93年6月14日起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15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3個月以上至第5個月,每月各計付600元之違約金。 150+300+600×3=2,250 執行費用 1,447元 合 計 790,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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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