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689號
KSEV,112,雄簡,689,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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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68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芊亨
被 告 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貳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劉家豪為 連帶保證人向其申辦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 款期間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114年12月27日止,利息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 機動計息,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利率調整時,借款利率自調整日起加原訂碼距隨同機動調 整,如遲延清償本息,另計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 金405,205元及利息未清償,且應負擔違約金,被告劉家豪 亦應同負連帶保證之責,為此,爰依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料 一覽表查詢、歷史利率查詢、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青年 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保證書、授信契約書等件為證 ,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 用同法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附表:
編號 借款餘額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39,580元 6.29%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 自111年11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6.41%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5月26日止,按左開利率10%;另自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65,625元 6.29% 自111年9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6.41%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4月26日止,按左開利率10%;另自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405,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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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