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272號
KSEV,112,雄簡,1272,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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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272號
原 告 陳明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聰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
第77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7,265
元,其中機車維修費38,300元部分,核屬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
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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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