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973號
KSEV,112,雄小,973,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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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97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姜雀懸
被 告 方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266元,及自95年11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照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48,2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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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