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581號
KSEV,112,雄小,581,2023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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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武藏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國銘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2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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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武藏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