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1194號
KSEV,112,雄小,1194,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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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王輝煌
被 告 樊東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6日上午11:30,於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文到7日內陳報機車修繕3日證明、修車期間每日損失薪資1,200元證明、機車行照影本等證物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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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