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1174號
KSEV,112,雄小,1174,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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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1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蔡湘芸蔡青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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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