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車輛登記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12年度,854號
KSEV,112,雄司調,854,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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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余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力仁間調解車輛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0 6條第1項第1款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1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 稽,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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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