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69號
聲 請 人 伍明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木森間請求終止止付高利息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5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
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