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5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雖以陳玉菁、李玉璇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年籍
資料、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
程式有所欠缺。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年籍資料、住居所地址
之起訴狀,及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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