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12年度,57號
MKEV,112,馬小,57,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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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5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林采鴒(原名:林莉娜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57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民國112年7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上午11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788元,及其中新臺幣31,540元自民國97年6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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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