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姵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貴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
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