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457號
FYEV,112,豐補,457,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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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複 代 理人 沈傳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義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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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