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62號
原 告 楊珍意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被 告 朱益源
訴訟代理人 張明源
張昊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 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