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12年度,48號
HUEV,112,虎簡調,48,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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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虎簡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亮羽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陳李春枝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陳亮羽於民國11 2年2月16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嗣相對人陳亮羽 於同年3月25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長男陳奕升已向 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故聲請人具狀聲 請本院命相對人陳亮羽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其母親相對人陳 李春枝承受訴訟,並提出相對人陳亮羽之繼承系統表及其除 戶戶籍謄本、長男陳奕升及母親陳李春枝之現戶戶籍謄本、 父親陳茂男之除戶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 、本院112年4月21日雲院宜家祥112年度司繼字第503號公告 等為憑。惟查,相對人陳李春枝具狀表示其已向本院聲請拋 棄對被繼承人陳亮羽之繼承權等語,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751號拋棄繼承卷宗確認無誤。從而,相對 人陳李春枝已非被繼承人陳亮羽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本院 命相對人陳李春枝承受本件訴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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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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