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12年度,92號
HUEV,112,虎簡,92,2023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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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92號
原 告 張素珍
廖清標
訴訟代理人 陳來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金源
被 告 林金水

陳金枝

林牡丹

林月嬌

董憲金

林美雪

林永源

林瑞珠

林瑞香

蕭林瑞芽

廖月琴

廖月美


林廖秀珠

廖勝雄

廖柄煌

廖清

張國森

董俊

董俊

董玉珊

林菲菲


林美真



林宏全


林家福

張建仁

張家維

張翠

張芮

莊世雄

莊世榮

莊麗容

莊百鈴

莊麗娟

莊麗雲

廖冠詠

廖婉雯

廖紫

程俊傑

程仁傑

程水雲

程英紅

程英傑

蔡重義

蔡秀桃

蔡佳瑜

蔡清秀


蔡鈴珍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蔡石基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王金標

王惠

鄭王珠美

王蒼

王綉玲

王秀瑜

王阿粧

黃明道

黃明亮

黃富


黃耀南

黃川


林麗君

林敏

廖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3頁第11行「被告莊麗容」之記載應補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第4頁第25行「被告黃王銹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王綉玲」、第5頁第7行「被告黃耀南」之記載補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第5頁第22行主文欄「被告廖清標所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廖清標所共有」、第7頁第19行及第8頁第20行「黃王銹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王綉玲」、第9頁第19行「被告廖清標所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廖清標所共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或漏載, 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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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