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2年度,353號
HLEV,112,花小,353,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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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35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蔡佳昌
被 告 羅光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164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16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13日1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花蓮縣壽豐鄉台11丙線5.9L南
下車道,適訴外人何宗霖駕駛順雍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且為原
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A車)
,在該路段停等紅燈,被告駕駛上開車輛因行駛不慎與系爭
A車後側碰撞,系爭A車因而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支付系
爭A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5,295元(工資費用19,508
元、零件費用15,787元),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84條
、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維修費用35,295元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2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負全部肇事責任,有本件車禍事故警卷所附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可證,經審視該表上之「初步分
析研判欄」,已載明被告有「19」(起步未注意其他車安全
)之肇事原因;系爭A車則為「44」(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等情,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已堪信實。
五、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
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
規定,計算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零件應折舊金額及原告得
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21,164元(計算方式如附表),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21,1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4日
(本院卷第4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附表:(新臺幣元)
車號 領牌時間 事故發生時間 使用時間(註1) 零件費用 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① 其餘費用②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①+② 000-0000號 105年3月 110年2月13日 4年11月 15,787元 1,656元 (註2) 19,508元 21,164元
註1:使用期間約近4年11月。
註2:依定率遞減法計算如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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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787×0.369=5,82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787-5,825=9,962
第2年折舊值   9,962×0.369=3,67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962-3,676=6,286
第3年折舊值   6,286×0.369=2,32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286-2,320=3,966
第4年折舊值   3,966×0.369=1,46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966-1,463=2,503
第5年折舊值   2,503×0.369×(11/12)=84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503-847=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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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