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小字,112年度,54號
HLEV,112,玉小,54,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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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玉小字第54號
原 告 蕭慶來
訴訟代理人 張心瀠
被 告 魏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43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 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 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飼養之犬隻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咬死 其飼養之雞隻共計20隻,致其受有損害之事實,業據證人陳 淑蘭於本院中證述明確(卷114至116頁),並有被告所飼犬 隻嚙咬原告所飼雞隻之照片為證(卷93頁),自堪信為真實 ,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又原告固主張20隻雞隻之損害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 惟其於本院審理時未證明其損失數額,是本院審酌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畜產行情資訊網,事發當日(即111年12月13日) 雞隻交易行情總平均價為每公斤81.88元,而原告飼養之雞 隻每隻重量約為9台斤(卷21頁),經換算後,每隻雞隻為5 .4公斤(計算式:9台斤×0.6=5.4公斤),故原告得請求被 告賠償20隻雞隻之損失數額應為8,843元(計算式:20隻×5. 4公斤×81.88元=8,8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 請求,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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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