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黃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1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2 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 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1年12月8日以111年度司催字 第4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 11年12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 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 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同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6號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47351 股票 1 21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32521 股票 1 6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32747 股票 1 1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33144 股票 1 1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23832 股票 1 2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26814 股票 1 8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4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2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3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2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3 0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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