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被 告 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家豪
被 告 劉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
之民事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德」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12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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