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李弘偉
代 理 人 王舜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麗惠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暨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及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5,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